谁是第一个勇敢地站出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或许人们还记得1995年的餐厅卡式炉燃气罐爆炸案,率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就是事件的主角——贾国宇。在该案的起诉书中,人们看到一行陌生的字:精神损失费65万元。
历经近两年的艰苦诉讼,1997年3月15日,贾国宇一家终于等来了令他们感到温暖的一审判决,贾国宇一家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此判决开精神赔偿之先河。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解决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这一令司法界人士困惑的问题找到了答案。
该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的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这个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说,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称,这个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很强,改变了精神损害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一般得不到支持的现状。
司法解释未给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到底有没有必要给精神赔偿规定个上下限呢?据介绍,西方在精神赔偿额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同达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说,精神赔偿不需要什么计算方法,当然,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收入等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考虑因素,对于可还原的经济赔偿,法律可以精确到一分一厘,但对于本来就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精神损失,任何法律都给不出具体的公式。但是有些案子赔偿额悬殊太大,比如上海屈臣氏赔偿案,一审判赔精神损失20万元,二审却是1万元,所以说,精神损失定一个限额还是很有必要的。